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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興大學中國文學系系友會組織章程
民國98828日本會籌備委員會擬訂草案 
 民國981031日本會第一屆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條   本章程依據中華民國國立中興大學校友會組織章程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條   本會定名為「國立中興大學中國文學系系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條   本會以凝聚國立中興大學中國文學系畢、肄業系友情誼,協助系友在學術及社會事業上之發展,並促進資訊交
  流為宗旨。
條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中興大學中國文學系辦公室。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建立系友聯絡網。
  二、舉辦學術與實務研討講座。
  三、發行系友刊物。
  四、提供系友就業資訊。
  五、協助系務發展。
  六、舉辦系友聯誼活動。
  七、推展其他有助於達成本會宗旨之事務。
第二章 會員
條   凡本校中國文學系(含碩、博及碩專班)歷屆畢、肄業者、現(曾)任教(職)母系者,均為本會之會員。
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之權利:
  一、會員大會之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益。
  四、其他應享之權利。
條   本會會員負有下列之義務:
  一、遵守履行本會之章程與決議。
  二、負責推動與維護本會之會務與名譽。
  三、繳納會費以利會務工作之推行。
  四、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五、其他應盡之義務。
條   曾任教於本系之師長或對本系有具體貢獻者,得為本會之榮譽會員。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代表選舉辦法由
事會擬訂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修訂時亦同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制定及修改組織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預算及決算。
  五、議決本會之解散。
  六、與會員權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二條
    本會置理事十一至十五人、監事五至七人,均由會員互相推舉產生,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三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
  三、議決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四條    理事會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一人為副理事長,常務理事五人。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
  理事長、常務理事之順序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五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六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
  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監事、常務理事、監事、理事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之連任,以一
  次為限。
第十八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由理事提請理事會聘任之,承理事長之命處理一切會務,解聘時亦同得依會務需要設
  立各工作小組,各組設立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均由理事長提理事會通過後聘任

第十九條  由理事會提名,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得設立榮譽顧問。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條 本會之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得由理事會宣布召開,如有會員三分之一以上聯署時,得召集臨時
  會議。會員大會以實際出席人數為準,惟如有下列事項,須有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一、組織章程之修改。
  二、重大事項之變更與決議,但常態、重大事項之類別得於議決前以多數表決之。
第二十一條 理、監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理事會及會員大會均由理事長主持,如理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理事長主
   持;監事會由常務監事主持。
第二十二條 本會之理事會、監事會需有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出席人數二分之一同意,始得決議。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之會費分為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入會費為五百元,常年會費為五百元。永久會員費為五千元。
   二、基金及孳息之收入。
   三、各式捐款及贊助。
   四、由本會接辦各項計劃及活動之盈餘。
   五、其合法之收入。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 一月一日 起至同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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